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最高额抵押权是限额抵押权。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其次,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再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
最后,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而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如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的债权。这里讲的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做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担保期间为1年,那么,在1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