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享有选择权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不完全是买受人作出决定的根据,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只要是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内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是否决定购买,应当向出卖人作出意思表示,如果合同中对于意思表示有要求的,则应按照要求办理;如果对于意思表示没有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以口头的形式作出,也可以以书面等形式作出。
(二)超出试用期限买受人不作决定时,视为购买标的物
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可以是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一直占有标的物,也可以是在出卖人占有的情况下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对于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未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购买的表示时,对买受人试用后未在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形视为买受人以沉默的方式拒绝购买标的物的。
(三)试用期内买受人的处分行为,应当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
买受人以支付部分价款和将标的物视为自己之物,可以视为其对标的物表示了认可。
另外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在试用买卖中,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虽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意义仅在于转移占有及转移使用,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归于出卖人。在买受人经试用认可标的物且表示同意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二是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尽管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限内检查标的物是否具有瑕疵,但不能因此认为既然买受人已经作出了承认,就表明标的物没有瑕疵,或者虽有瑕疵但已被买受人所接受。无论是买受人自己明确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还是法律推定买受人同意购买,出卖人均应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