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定义
合同编所规定的“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协议。首先,“平等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系不平等主体;从企业管理角度,企业与职工也系不平等主体,这些都不属于“民事主体”。其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用的是“公民(自然人)”,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用过“公民”,但考虑到“公民”含义较窄,不能包括外国人,最终用的是“自然人”。民法总则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自然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人,民法上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与法人相区别。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律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以法人资格,便于这些组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二)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本条第2款是关于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编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其特殊性,相关法律对这些身份关系作出规定的,适用该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对这些身份关系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婚姻、收养、监护这类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本条第2款是对身份关系协议特定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对某一具体的身份关系协议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法律无法作统一性规定,只能根据该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