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在实操中也是一个有争议又很有意思的一个话题。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年终奖”,案例也是精彩纷呈,有机会小编分享几个针锋相对的观点,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本文小编主要分享的是:年终奖是否需要算入平均工资中,以便确认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关于该争议焦点,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年终奖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之一,在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内,若用人单位发放过年终奖的,应当算入劳动者的工资中计算平均工资,从而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持该观点的政策性文件如下
北京市
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