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最早在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失效)中进行了确定,2015年、2021年、2023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2019年《证券法》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上升为法律。
新《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对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本条是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和管理职权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