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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有啥标准

#征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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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3:41:58

侯法政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出嫁女能否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关键看其是否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非单纯因"出嫁"被排除在外。


一、成员资格认定。实践中主要考量三项因素:户籍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原集体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嫁入地是否已取得新的承包地或享受相应福利。若户籍未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替代性保障,原集体不得以出嫁为由拒绝分配补偿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明确,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结婚为由侵害其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维权路径。若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嫁"为由剥夺您的补偿份额,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之诉,主张应得份额。


引用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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