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赔偿遵循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权利许可费→法定赔偿四级顺位,以填平损失为基础,恶意侵权可加征惩罚性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另行计入赔偿总额 。
第一顺位:优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核算。可按作品销量减量×单品利润、侵权产品总量×正品单件利润、授权合同违约损失、著作权贬值损失等计算,用以填补权利人直接与间接经济亏损。
第二顺位:实际损失无法举证时,核算侵权人违法所得。一般按侵权营业利润计价;以侵权为业的,按销售利润计算,公式多为侵权产品销量×单件侵权利润;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责令侵权方提交台账,拒不提交或造假,法院可采信权利人主张定赔 。
第三顺位:前两项均无法查实,参照同类合理许可使用费定损。审核许可合同真实性、履约凭证、授权范围与涉案侵权是否匹配,剔除关联交易、异常低价合同,以公允许可价作为核算基准。
第四顺位:前述三项全部不能确定,适用法定赔偿,区间500元—500万元。法院结合作品创作成本、知名度、权利类型、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时长、传播范围、侵权规模综合酌定金额。
惩罚性赔偿:侵权人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收到警告仍侵权、以侵权为业、重复侵权、隐匿证据等),在基础赔偿数额基础上加收1至5倍罚金。
合理开支全部由侵权方承担,包含律师费、公证费、取证采购费、鉴定费、维权交通食宿等必要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