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如下:
基本刑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加重处罚情节: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在基准刑上加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血液酒精含量极高(超过200毫克/100毫升)。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逃避检查或拒绝、阻碍依法检查。
在学校门口、人流密集区域或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醉驾。
罚金标准:罚金数额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常见为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