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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该怎么请求公司解散

#企业法务

562 人看过

2025-09-30 22:38:44

吴嶙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股东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必须同时满足“实质条件+程序条件”:

一、实质条件(《公司法》第182条)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常见情形有:- 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两年以上股东会表决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无法作出有效决议;

董事会之间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导致公司瘫痪。

2. 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 已穷尽内部救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如章程规定的回购、股权转让、调解、减资退出等均已失败)。

二、程序条件

1. 起诉主体:须是“登记在册”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隐名股东须先完成显名化诉讼,取得正式股东身份后方可提起。

2. 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地区由基层法院受理)。

3. 证据准备:- 公司登记信息、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证明持股≥10%);

股东会记录、董事会记录、往来函件,证明长期无法形成决议或管理层冲突;

近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证明持续亏损、零分红或资产被掏空;

曾要求回购、转让、调解的书面通知及对方回复,证明已穷尽救济;

其他能够证明“重大损失”和“僵局”的材料(如税务异常、经营许可被吊销、员工集体仲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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