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哪些情况会构成连带责任?
1. 医疗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
· 转诊不当:首诊医院不具备救治条件却未及时转诊,或转诊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接收医院共同导致损害。
· 会诊过错: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与派出的会诊医师在诊疗中均存在过错。
· 多家机构共同治疗:患者在不同医院接受连续性治疗,多家医院的过错共同导致了最终的损害后果。
2. 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的连带责任:
· 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例如严重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根据《民法典》,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医疗机构在赔偿后,有权向该医务人员追偿。这虽然不是典型的患者直接告医生的连带,但内部存在责任连带关系。
3. 医疗机构与药品/器械生产商的连带责任:
·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223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举例:患者因使用了有缺陷的心脏支架而受到损害。患者既可以起诉支架生产商,也可以直接起诉做手术的医院。医院如果被起诉并赔偿,事后可以向有缺陷支架的生产商追偿。但如果医疗机构明知器械有缺陷仍使用,则医疗机构与生产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二、 如何处理?—— 患者的角度
如果您是患者或家属,面对可能涉及多个责任方的医疗事故,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立即固定证据,保全现场
· 封存病历:立即向医院提出封存全部病历(包括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影像资料等)的要求,并在封条上双方签字确认。
· 封存实物:如怀疑药品、器械、输液瓶等有问题,立即要求封存相关实物。
· 记录沟通:保留与医院、医生所有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录音等。
第二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这是核心环节)
· 无论是行政调解还是诉讼,鉴定几乎是必经程序。
· 鉴定目的: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患者的伤残等级。
4. ****过错的责任程度(参与度):这是确定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关键。 鉴定机构会出具意见,明确各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如: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等)。
第三步:选择维权途径
1. 与医疗机构协商:
· 在鉴定结论明确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与所有涉事责任方进行协商。
· 优势:成本低、时间快。
· 劣势:由于涉及多方,责任划分复杂,协商难度大,可能难以达成一致。
2. 申请行政调解:
· 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健委)提出调解申请。
· 卫健委可以组织医疗机构、患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如药品生产商代表)进行调解。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有效、最权威的方式)
· 如何列被告:将所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例如,同时起诉A医院、B医院以及某药品生产公司。
· 诉讼优势:
· 一举解决所有问题:法院会根据鉴定结论,一次性厘清各被告的责任,并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执行有保障:患者无需关心被告内部如何划分责任,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有赔偿能力的被告申请执行全部赔偿金额。这极大地保护了患者的权益。
· 权威性:法院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