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复议与诉讼主要是复议前置、自由选择、复议终局三种关系,具体划分适配不同的税收争议场景,详情如下:
1. 复议前置:针对纳税争议,比如是否应纳税、税率适用、计税依据等问题,当事人必须先按税务机关要求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复议是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
2. 自由选择:非纳税类的税收争议,像对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罚款等不服,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救济途径,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再提起诉讼。
3. 复议终局:仅针对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先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后,若对结果仍有异议,除起诉外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就此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