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上实行“区分责任”原则,核心是看债务是否因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具体分两种情形:
1. 债务系“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对外: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无过错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个人其他财产不再被追及;
对内:企业对外赔偿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向企业赔偿损失 。
2. 债务非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包括一般过失或其他正常经营债务)- 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名合伙人用其全部个人财产清偿剩余债务 。
此外,法律强制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用于偿付因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进一步分散合伙人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