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被告不到庭”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不到庭”是一个程序问题,被告不到庭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离婚”是一个实体问题,因此在该种没有调解基础的情形下,如果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必须要求原告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法官来说,如何在众多的证据中选择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事情,如果能够达到证明标准,可判决准予离婚,否则,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