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概念中“但书”的理解
现行《刑法》第13条的犯罪概念是在1979年《刑法》第10条犯罪概念的基础上继承而来的。新旧刑法虽对犯罪概念规定不同,但是“但书”内容却完全相同。
(1)对“情节”的理解。在刑法学中,“情节”是指依据刑法和刑事政策的规定,被认为能够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主客观事实和情况,如行为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一贯表现、目的及动机等。由这一定义可以得出:①情节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动机、是不是有事先的预谋和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的方式、手段、时间、地点以及当时的社会形势等。②情节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决定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我国《刑法》有较多的关于情节的规定,而且其对情节作了程度不同的规定,即情节特别恶劣、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七种。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有关“情节”的规定是我国刑法的一个特色。
(2)对“显著轻微”的理解。“显著轻微”,是指明显不严重、不恶劣。从正面说就是依据常人的眼光和知识经验,是微乎其微的。情节主要考查的是人身危险性,相应的显著轻微也就是指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小、不恶劣。至于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加以确定。《刑法》中也有“情节轻微”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仅比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中的“情节显著轻微”高一个档次,但实际上两者有质的差别。“情节轻微”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而“情节显著轻微”则是属于非罪的事实情况范围,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情节。可见,“情节显著轻微”较之于“情节较轻”和“情节轻微”,在程度上更轻,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3)对“危害不大”的理解。“危害”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现实的危害结果或可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不大”是指行为的后果不严重,没有达到应当动用刑罚的程度。此处的危害后果应当放在整个事件中进行考察。
(4)对“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此处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换句话说,这种行为根本不应当由刑法调整。只是由于为了防止刑法的过度干预,才在刑法中对这一类行为给予了提示性的规定。其不同于不以犯罪论处、可不以犯罪论处、可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因为后者的这些表述极易被理解为行为已构成犯罪,仅仅是不按犯罪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