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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发生竞合时,劳动者如何索赔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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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16:46:46

赵许江

赵许江 律师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作为劳动者,如果在工作者受伤,一般会认定为工伤,有时候造成的工伤是因为别的原因,如在工作时被别人伤害,或者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不是自己为主责的交通事故,这种就会产生通常法律上所说的工伤赔偿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劳动者怎样更多的取得自己的合法利益,能不能既得到工伤赔偿又得到侵权赔偿呢?

  我以前只是通过法律条文了解到可以两者皆可主张,但是如何主张,不了解细节。以前公司碰到过一次,员工请假后回来上班时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不知道什么原因,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结果呢,过了工伤认定期,后来员工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又将公司仲裁了,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对其进行赔偿,公司后与其达成合解。

  这两天看到巜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中的一个案例,案例中一员公在对某酒店进行服务工作时,发生事故,在得到工伤赔偿后,又将某酒店进行起诉,请求某酒店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支持了其部分请求。

  在法官后语部分,又以下分析说明,大家可以看看。

  针对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实则将此问题分情况予以处理。

  在侵权人为用人单位的情形下,以“取代模式”为原则,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在侵权人为第三人的情形下,劳动者在工伤赔偿之外,依然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源起于侵权中的雇主责任,但又与普通民事侵权存在本质不同。前者属于公法范畴,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其生存权;后者属于私法范畴,旨在恢复被侵权人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这也导致二者在赔偿项目及标准上存在差异。侵权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工伤赔偿中均无对应的赔偿项目,故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后,自然不影响其在侵权中主张上述项目。

  二者在其余赔偿项目上存在一定的对应性,基本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劳动者一方因事故实际支出费用等财产损失的赔付,如医疗费(工伤医疗待遇)、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配置辅助器具费)。此类费用金额的核定,一般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具体费用产生情况。另一类是对劳动者一方因事故造成残疾、死亡的人身伤害结果的赔付,如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此类赔偿金额的计算,一般按法律直接规定的计算方式,拟制损害的结果。

  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发生竞合时,判断劳动者所能获得的赔偿范围,应尊重二者差异,同时坚持损害赔偿上的“禁止获利原则”,实行“部分兼得、就高补充”模式。在具有人身属性且损失难以量化的项目上,实行双重赔偿,以保障劳动者及其亲属的生活。而在损失具体可量化的财产性损失项目上实行就高填平,在弥补劳动者及其亲属财产损失的同时,不为侵权人或工伤保险机构产生额外负担。

  以上,法官对工伤与侵权竞合赔偿法律依据、赔偿范围均进行了详细论述。

  作为公司,发生工伤事件时,应积极为员工申报工伤,不能因为员工得到了另外的赔偿就逃避自己的责任。

  作为劳动者,是否向两边均要求承担责任,或者先向谁主张,都由自己作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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