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争议与权属争议的关系以及不同解决途径问题,在现行不动产管理实务领域,当事人对土地、林地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无果的,既可以通过更正登记程序解决争议,也可通过权属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争议,且并不存在只能选择某一种程序的问题(当然,如果实质无争议,仅是证书文字等记载错误等情形除外)。
所以,在现行法律对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未严格限定标准情况下,一概认为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发证之后所提出的争议即均不属于不动产权属争议,即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现行不动产管理实践和管理水平不相符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