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或尚未到期的债务时,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以债务人的房产等协商折价,用于抵销其所欠债权人的债务。“以房抵债”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概念,但因近年在债务清偿中较为常见而形成该名词,并成为一种常见的债务抵销模式。“以房抵债”方式并非企业债权实现的最优选择,往往是迫不得已最后才接受的方式。因为接受抵债的资产日后存在处置难、形成企业无用资产,危害企业现金流的风险。同时,“以房抵债”方式还存在其他常见法律风险,下文详细分述。
1.以房抵债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无法实现抵债的风险。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署的以房抵债协议,可能基于两方面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一是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而无效;二是因相关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无效:
2.抵债房屋被债务人“一房二卖”,导致债权未能被清偿的风险。因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抵债房屋实际完成交付、过户需要一定的时间,不排除在此期间债务人将抵债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的风险。若第三人并非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且已经在先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债权人难以凭抵债协议主张房产所有权。如此,则抵债协议难以被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