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凭借专业的中介服务、丰富的房产资源和海量的交易机会,成为房屋买卖双方的首选媒介。但由于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加上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各方利益的驱使,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跳单”现象。《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那么究竟何种行为才构成“跳单”呢?
跳单”,俗称“跳中介”,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房屋中介行业的行话,通常指在二手房买卖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合同并享受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信息、交易机会或其他促使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务后,为规避或减少履行支付中介报酬的义务,绕过中介而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并未对“跳单”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审理。《民法典》施行后,“跳单”行为被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制。在认定“跳单”行为时,主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一、前提要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判断是否构成“跳单”,首先要看中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及中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了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合同义务。在有多个中介人的情形下,尤其要准确判断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以及接受了哪个中介人的服务。
二、核心要件: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中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行为的关键。实践中,委托人为了增加交易机会,往往委托多个中介人而非某一家中介公司单独代理。因此,多家中介公司可能掌握同一房源信息,买方也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获知同一房屋信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