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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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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16:03:33

栾新丽

栾新丽 律师

山东杰威律师事务所

  首先,在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中,因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次承租人一直将其应付承租人的租金直接支付给出租人,而出租人均予以接收的行为,可视情认定为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就履行转租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认为,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这说明在例外情形下可以判定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其次,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定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该规定是为防止转租合同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不能正常履行,旨在实现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解除合同的场合下,次承租人将面临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的风险。由于与出租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次承租人往往难以直接对抗出租人,故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而次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涉及基本生存发展权益,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相较而言,次承租人的利益更需保护

  最后,从尽量维护租赁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判定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具有合理性,未超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有利于实现稳定的交易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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