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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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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3:47:57

何飞

何飞 律师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我国现行《民法典》对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出卖人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时,若其中一个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他可以根据以下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于一房二卖行为,涉及到的主要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一房二卖的具体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给予了特别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造成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请求解除与出卖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 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

  3. 要求出卖人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若出卖人存在欺诈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购房者还应尽快收集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承诺等,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购房者亦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如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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