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女方去世前,属共同共有,在女方去世后,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女方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故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有权赠与儿子,但对男方享有的50%的财产份额,女方无权赠与他人。
即本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妻子与儿子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张某与妻子于1981年12月9日登记结婚。
张某妻子于2017年10月22日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
张某妻子于2020年11月6日,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前述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某妻子于2021年6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妻子与张某儿子签订赠与合同是否无效。
张某认为,涉案房屋系张某妻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张某妻子未经张某许可擅自处分,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且为全部无效。
张某儿子则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张某妻子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有权赠与自己,且已经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房产应属张某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妻子采夫妻财产约定制,故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张某妻子名下,仍为张某妻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本案赠与合同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涉案房屋属于张某妻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房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在张某妻子去世前,涉案房产属共同共有。但是,张某妻子去世后,涉案房产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张某妻子去世后,涉案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涉案房产变为按份共有。张某妻子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故张某妻子对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有权赠与张某儿子,但对张某享有的50%的财产份额,张某妻子无权赠与他人。即本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另外,该认定也是对张某妻子生前意愿的尊重。如果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则张某妻子想将涉案房产赠与儿子的愿望将落空。从查明的事实看,张某妻子不但同意将涉案房产赠与儿子,而且还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虽然其无权处分属于张某的部分房产,但对属于其个人的房产应有权处分。如果张某妻子还存活,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后,张某妻子还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将涉案房产属于她的部分由儿子继承。在张某妻子已经去世的前提下,再认定赠与合同全部无效,直接违背张某妻子生前的意愿,且没有任何补救措施。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赠与合同中属于张某妻子的50%的份额赠与有效,属于张某的50%的份额赠与无效。因涉案房产现登记在张某儿子名下,故张某儿子应协助张某办理涉案房产属于张某部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涉案房屋属于张某和张某儿子按份共有,故张某诉请返还涉案房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
一、确认妻子与儿子签署的《赠与合同》中处分张某所有的50%的份额部分无效,处分妻子所有的50%的份额部分有效;
二、儿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将涉案房屋50%的财产份额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