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回扣型行为的刑事规制与裁判思路
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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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由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庭长黄伯青与上海一中院刑事庭职务财产犯罪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于书生撰写的《商业回扣型行为的刑事规制与裁判思路》一文,现将全文内容刊发如下,以供参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均明确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确保市场竞争机制不被损害或扭曲。商业回扣是商业贿赂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并非所有商业回扣都属于商业贿赂,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目前经济活动中以回扣名义实施的行为并不罕见,而涉罪行为往往手段隐蔽、事实复杂且包含刑行民交叉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实践的准确处理。本文拟对以回扣为名的经济活动作类型化研究,确保精准识别、分类施策、适法统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现实生活中所称回扣并非全部是行政规章规定的回扣,其行为类型较为复杂。
以明示方式收受业务单位回扣
实践中,很多公司、企业可能收受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等经营实体回扣,如实记账并用于生产经营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