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务责任的“横向穿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若股东滥用控制的多家公司逃避债务(如转移资产、利润),税务机关可要求关联公司连带承担欠税责任。
该条款为税务机关打击“换壳经营”“空壳公司”逃税提供法律支撑,未来或推动《税收征管法》修订,进一步明确税务追责规则。
5、简易注销后税务追责:股东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若公司简易注销时承诺不实,股东需对注销前的债务(包括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税务机关可依据此条款追缴已注销企业的历史欠税。
风险提示:企业注销前需彻底清理税务问题,否则股东可能面临“秋后算账”。
引用法条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