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

#房产纠纷

878浏览

2023-10-31 18:00:39

许凤章

许凤章 律师

厦门律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答案是否定的!

 

    律师提醒:从实践中看,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例如,不动产之上设定有其他人的抵押权登记,而买受人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登记时由于存在他人抵押权而无法登记。二是对政策限制的忽略。例如,明知某地限制购房,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购房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三是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例如,有的交易当事人为了逃税等而故意不办理登记的,不应受到该原则的保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巴彦淖尔调岗降薪合法吗?劳动律师解读用工合规与维权方式
AI 写不出胜诉关键证据!保险理赔追偿诉讼,律师线下调取事故
巴彦淖尔劳动仲裁律师推荐?孙靖媛律师劳动争议案件专业代理
离婚后,发现对方有婚内的共同财产没分割,怎么办?
法条梳理: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规定(二)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