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问题分类

出卖人义务之交付期间

这里出卖人具体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可以区分两种情况:(1)合同约定在某确定时间交付。除非对交付的时间有精确要求的合同外,一般落实到日即是合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迟于此时间,即为迟延交付,属于违约;早于此时间,即为提前履行,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违约。按照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除外。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

#合同纠纷867 人看过

2024-03-11 10:48:27

出卖人基本义务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现实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这种拟制交

#合同纠纷940 人看过

2024-03-11 10:44:01

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买卖合同是最重要的合同之一,其重要之处在于:一是买卖合同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经常运用的商品交换的基本和普遍的形式;二是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对其他有偿合同具有补充指导作用,当其他有偿合同没有法律规范时

#合同纠纷898 人看过

2024-03-11 10:43:10

卖给他人瓷砖对方不付款就将贴好的瓷砖撬掉,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案(2014)济行初字第31号当事人信息原告范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某民,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某娥(系范某母亲)。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法定代表人苏某忠,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涛,该局民警。第三人王某,又名王某娟,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审理经过原告范某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以下简称

#合同纠纷873 人看过

2024-03-11 10:41:49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系列解读十二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系列解读之十二当事人一方以交易对方合同成立后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主张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的,除构成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析:根据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须为在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依据该规则,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后交易对方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对其主张附随义务或者对合同条款进行

#合同纠纷1046 人看过

2024-03-11 10:07:35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系列解读十一

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同某种习惯做法相冲突的,这种习惯做法不能被认定为《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据以填补合同漏洞。解析:通常而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交易习惯不同于学说上通常所说的习惯法,因为这里的交易习惯的效力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从这个角度出发可

#合同纠纷1050 人看过

2024-03-11 10:07:21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系列解读之十

即使某种习惯做法已经在某地区或某领域、某行业无例外地得到遵守,但交易对方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该习惯做法不能被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据以填补合同漏洞。解析:《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的认定强调该种习惯做法主观上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习惯做法不能约束不知道该做法的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将某种做法认定为交易习惯非常重要,是将一种普通意义上的习惯认定为交易

#合同纠纷1062 人看过

2024-03-11 10:00:49

非法医疗美容,消费者能否要求 “退一赔三”?

近年来,在“颜值经济”趋势下,双眼皮、隆鼻等传统医疗美容热度不减。然而,通过医美手段提升颜值的同时,风险亦如影随形,来自消费者的投诉也不断增多。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层出不穷,隐藏诸多隐患。案情简介李某与朱某认识多年,李某知道朱某会做双眼皮、眼袋手术,便预约到朱某处做该手术。2021年初,朱某为李某做了双眼皮和眼袋手术,李某主张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手术费2000元、现金支付3000元。朱

#合同纠纷940 人看过

2024-03-10 11:34:22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首先,准确认定哪些是需要确认无效的格式条款,或者是需要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不公平合理的情形,从根本上说,是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意思

#合同纠纷1077 人看过

2024-03-10 11:12:50

花30万委托朋友办理正式编制工作,结果...

案情回顾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在某次交谈中,张某称能帮李某办理某单位正式编制工作。随后,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委托其办理。收到汇款后,张某向李某出具《收条》,并强调如未办好,全额退款。后因工作并未办理成功,张某陆续退还李某16万元,但余下的14万却一直不予退还。期间,张某向李某出具一份《承诺》,承诺剩余钱款于2020年12月底前还清,但未兑现。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剩余费用并支

#合同纠纷1011 人看过

2024-03-09 15:33:49

说清楚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assets/image/case-list/bg_btn.png

推荐律师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