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时不发生继承,由村集体收回;但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一、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
2.《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户”,非个人财产。
3.最高院公报案例(李维祥案):整户消亡,承包经营权消灭,不继承,由集体收回。
4.中央政策(2019):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收益可继承。
二、核心规则
•承包主体是“户”,不是个人:耕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
•部分成员死亡:“户”仍存在,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
•整户消亡(绝户):承包主体消灭,承包经营权终止,村集体收回,非亲属遗产,不继承。
•可继承的范围:承包收益(如当年收成、已产生的流转费)可依法继承。
•例外:林地承包,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实务要点
•整户认定:户口簿内所有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无其他成员。
•非同一户亲属(如兄弟姐妹、侄子):不能继承承包地,村集体收回后重新发包。
•承包地征收补偿:整户消亡后发生的补偿,不属于遗产,归村集体。
四、总结
家庭承包耕地:户在地在,户消地归集体;收益可继承,承包权不继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