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时不发生继承

#征地纠纷

917浏览

2026-05-25 11:28:22

高赟

高赟 律师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时不发生继承,由村集体收回;但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一、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

  2.《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户”,非个人财产。

  3.最高院公报案例(李维祥案):整户消亡,承包经营权消灭,不继承,由集体收回。

  4.中央政策(2019):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收益可继承。

  二、核心规则

  •承包主体是“户”,不是个人:耕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

  •部分成员死亡:“户”仍存在,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

  •整户消亡(绝户):承包主体消灭,承包经营权终止,村集体收回,非亲属遗产,不继承。

  •可继承的范围:承包收益(如当年收成、已产生的流转费)可依法继承。

  •例外:林地承包,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实务要点

  •整户认定:户口簿内所有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无其他成员。

  •非同一户亲属(如兄弟姐妹、侄子):不能继承承包地,村集体收回后重新发包。

  •承包地征收补偿:整户消亡后发生的补偿,不属于遗产,归村集体。

  四、总结

  家庭承包耕地:户在地在,户消地归集体;收益可继承,承包权不继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邻居摄像头正对我家门算侵权吗?李少江律师:拍到必经之路就能告
定西李少江律师:试用期被辞退,公司拿不出“录用条件”赔2N
定西李少江律师:配偶出轨赠与第三者,全额追回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写父母名下?定西李少江律师教你破局借名买房
抚养费自理还能反悔?定西李少江律师:满足“必要时”就能要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