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通用的情形,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具有《民法典》第1编第6章第3节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民法典》第1编第6章第3节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作了总括性规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等。该部分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包括格式条款。只要格式条款具有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即可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是符合《民法典》第506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情形,当然也是无效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