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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对发起人有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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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1 14:11:47

曹清华

曹清华 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一、对外责任(对债权人/第三人)

  1️⃣设立费用与债务:全体发起人连带清偿(《公司法》第44条、《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

  -公司未成立,所有发起人对设立中产生的合同债务、房租、工资、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起诉全体或任一发起人,要求全额清偿。

  2️⃣合同责任(以谁名义签约)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债权人可直接找该发起人;公司若成立,也可选择找公司。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设立失败则全体发起人连带。

  3️⃣侵权责任:全体发起人连带赔偿(《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

  -发起人履职致他人损害(如装修伤人、设备侵权),公司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连带赔。

  -无过错发起人赔付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股份公司特有:返还认股人股款+利息(《公司法》第105条)

  -股份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股款,负返还+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对内责任(发起人之间)

  1️⃣内部追偿规则(《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

  对外连带清偿后,内部按以下顺序分担:

  1.有约定比例→按约定;

  2.无约定→按出资比例;

  3.无出资比例→均等分担。

  2️⃣过错方加重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如出资不到位、违法操作)导致设立失败:

  -过错方多承担或全部承担费用与债务;

  -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追偿。

  3️⃣出资违约责任

  -发起人未按约出资(虚假出资、逾期出资),导致设立失败

  -违约方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其他发起人可起诉要求补足出资+赔偿损失。

  三、法律依据(2024新《公司法》)

  -第44条:公司未成立,设立时股东(发起人)连带承担债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4、5条:细化对外连带、内部分担、过错追偿。

  -第105条:股份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返还股款+利息。

  四、实务要点(律师提示)

  1.发起人协议必签:明确出资、责任比例、违约条款,降低内部分担争议。

  2.严控对外签约主体:尽量以“设立中公司”名义,避免个人无限责任风险。

  3.及时清算设立费用:设立失败后尽快对账、留凭证,便于内部追偿。

  4.过错证据留存:对导致失败的过错行为(如出资违约、违规决策)固定证据,便于追偿。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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