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西安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裁判要旨】
近年来科技金融产业不断发展,通过网络平台推出的科技金融产品广受用户欢 迎,但同时也催生了各类网络抢购服务。网络抢购服务作为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 为,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评价与规范,不仅关乎科技金融企业竞争利益的保 护和投资用户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涉案网 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 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 坏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荣获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判决文书荣获2020 年度上海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
【基本案情】
两原告公司是知名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关联公司,均开设有金融服务网站及手 机应用,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的热门服务。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两原告的会员 需经常登录上述网站或手机应用,频繁刷新关注债权转让产品信息。被告系“陆金所代购工具”软件的提供者,用户通过安装运行该软件,无需关注两原告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动抢购的会员完成交易。两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两原告通过多年经营所积累的竞争 优势,导致两原告会员流失、产品关注度下降、商誉受损,对两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 据此,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提供的抢购 服务核心是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使其更为便捷地购买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 该抢购服务既不阻碍用户正常登录两原告平台进行交易,也不影响两原告平台其他注册用户的正常购买行为,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应当遵循法 律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 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网络抢购服务不属于反法互联网 专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 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被告通过运营软件提供 抢购服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一方面,抢购服务对两原告平台规 则的颠覆破坏了产品抢购的公平基础。抢购成功率整体上向使用抢购服务的用户 严重倾斜,用户间公平竞争的基础丧失殆尽。另一方面,涉案抢购服务刻意规避两 原告的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提供的抢购服 务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为两原告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方式,妨碍两原告 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两原告及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 不正当地破坏了两原告平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法院依法判 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已生效。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