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某公司经许可授权获得该歌曲的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后发现被告某纺织品公司在淘宝店铺的商品介绍短视频中使用该音乐作为背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接到诉状后,被告很快删除视频,认为其售卖的商品与背景音乐无关,没有利用该音乐作品获利,对原告不会产生任何损害。经法院释明,被告对构成侵权无异议,与原告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并即时履行。
律师说法: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部分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淘宝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