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技术秘密。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有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而后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并依据当时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及维权合理开支确定其承担35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一审裁判作出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罔顾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且未判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有误;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其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且判赔金额过高,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且设立以侵权为业的企业,故其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诉侵权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并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双方当事人在裁判执行期间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高额判赔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裁判,依法保护企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还明确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并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