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
被告: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济麦22”植物新品种的独占使用权并可以再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生产经营。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与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济麦22”小麦种子,经营范围为冠县,经营方式为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的供种到户模式,如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擅自将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用种子以市场销售渠道销售、或者在冠县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终止后继续销售等,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已经收取的农技推广费、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至300万元。合同履行中,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分别在冠县之外多地购买到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小麦种子。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以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协议,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小麦品种并支付违约金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明确约定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小麦大田用种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并约定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具有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在冠县之外通过市场渠道购买到“济麦22”小麦种子,虽然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辩称系其他经销商购种后销售至冠县之外,但缺乏证据且协议明确约定上述行为系违约行为,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品种,并支付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