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下是对该法律条文的具体分析: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共同意思表示不仅包括书面签字,还包括其他能够体现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的情形,例如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此外,“所负的债务”不限于借贷之债,还包括其他合同之债。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也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法院在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会综合考虑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例如,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或者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以及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等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而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且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等情形,则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3.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那么该债务将被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涉及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