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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19条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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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09:59:54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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