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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6—39条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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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1:05:05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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