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0—42条

#行政纠纷

1116浏览

2025-08-11 11:05:26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