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扰乱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秩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扰乱秩序;非法拦截或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结伙斗殴、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危险物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等公共设施;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等。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等。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