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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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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7:42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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