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处理房产纠纷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以下是主要的处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合同效力认定
合同无效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特殊情形的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当然无效,但合同相对方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综合判断其是否为善意。
阴阳合同:一般认定“阳合同”中为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内容无效,实际履行情况可作为判断真实合同的依据。
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未领取权属证书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买受人因房屋不能转移登记,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条件
协商一致解除;
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违约责任
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双方均有过错时,不适用定金罚则。
三、物权变动与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预告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