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能要求行政赔偿的主体主要是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情形如下:
1. 公民:受害公民本人可直接主张赔偿;若受害公民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代为申请;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支付过该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都可提出赔偿请求。
2. 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等各类法人,若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受损,有权要求赔偿;若法人在获赔前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可继续主张行政赔偿。
3.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权益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作为请求人;若这类组织因解散、被撤销等终止,其权利承受人可接续提出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