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一人有限公司欠债,股东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务

868浏览

2025-10-27 17:07:28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都是同一个人时,对公司的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一名股东,不设立股东会,公司内部缺少制衡机制,极易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股东需要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时,推定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公司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邻居摄像头正对我家门算侵权吗?李少江律师:拍到必经之路就能告
定西李少江律师:试用期被辞退,公司拿不出“录用条件”赔2N
定西李少江律师:配偶出轨赠与第三者,全额追回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写父母名下?定西李少江律师教你破局借名买房
抚养费自理还能反悔?定西李少江律师:满足“必要时”就能要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