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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自保?律师教你3招拿到实权

经手200+股权确权案件的律师告诉你:隐名股东想要"转正",必须做好这些动作!错过任何一步都可能丧失股东资格。一、证据链搭建(最关键的步骤!)📌必须收集的5类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股权出资款")代持人确认代持的聊天记录参与股东会的录音/签字文件其他股东知情的证人证言历年分红收取记录真实案例:客户靠一份"关于代持事宜的股东会纪要",3个月就完成确权!二、公司内部布局▪章程特别条款:约定"隐名股

#企业法务879 人看过

2025-07-31 10:18:35

股权代持的5大法律风险|90%的老板都不知道的坑

最近看到了一起标的3000万的代持纠纷案,代持人突然翻脸不认账,实际出资人差点血本无归!今天就用真实案例告诉你,股权代持必须警惕的5大风险。一、代持人反悔的风险▪常见套路:代持人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主张股权是"借款抵押"而非代持离婚时配偶要求分割代持股权✅防范措施:必须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代持人不得处置股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锁定处置权)二、债权人追偿风险▪血泪案例:代持人负债

#企业法务1206 人看过

2025-07-31 10:18:22

私刻公司印章的后果

私刻公司印章,极有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私刻公司印章罪从犯罪构成来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而为之。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

#企业法务1096 人看过

2025-07-30 11:33:35

股东不和,公司应否解散的判断标准

公司解散纠纷是股东在穷尽公司自治或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公司僵局状况下的救济途径。而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困难、是否已经存在公司僵局是判断公司应否解散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应当审慎适用公司解散这一使企业退出市场的救济途径。对于公司运营良好,自我调整机制未失灵,不存在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情形的,不能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或存在公司僵局,不应当判令解散公司。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公司法公司经营管理

#企业法务1049 人看过

2025-07-30 11:10:27

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成为纵向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一规定表明,实际控制人由于其能够实际支配公司,完全有可能也有条件利用自身地位从事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因此,应当对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所称“股东”作扩张解释,从而将实际控制人(包括实质股东)涵盖其内。换言之,按照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同样的道理,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对公司的控

#企业法务945 人看过

2025-07-25 09:43:51

纵向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纵向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只有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处所称的“股东”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股东多元化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滥用权利的股东,通常为控股股东(持股占50%及以上)或者控制股东(持股虽不足50%,但足以达到控制的地步),那些无权也无机会

#企业法务917 人看过

2025-07-25 09:43:23

纵向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有哪些?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相关法理,纵向公司人格否认有以下五个要件:(1)主体要件。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承担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那些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无关、不存在过失的股东,不应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由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董事、高管具体执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只能适用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的责任的规定。此处的“股东”可能是全体股东,但

#企业法务1055 人看过

2025-07-25 09:42:19

一人公司增加股东经营期间的债务仍由当时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即使一人公司增加股东,该一人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仍由当时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权威解读2025年07月24日10:03福建【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股东变更为非一人公司的,增加前当时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对该一人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判断。即该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当时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其仍应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务970 人看过

2025-07-25 09:36:58

纵向公司人格否认与横向公司人格否认能否同时合并适用?

纵向公司人格否认和横向公司人格否认能否同时合并适用,既纵向否认公司人格,也横向否认公司人格,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同时适用,公司债权人要么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要么要求公司股东控制的数个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和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在否定公司人格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和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承担连

#企业法务963 人看过

2025-07-24 10:32:00

我国公司法是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

逆向公司人格否认,是在特定情形下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未规定逆向公司人格否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

#企业法务958 人看过

2025-07-24 1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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