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即可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阻碍其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的事由,但其怠于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且无故缺席一审庭审,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二审法院据此不准许其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裕堂,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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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2:00:11
1.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消费者单方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情况、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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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9:28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以“先天性疾病”这类概括性医学概念作为免责事由的,还需对该概念的具体含义、范畴及免责后果等予以明确解释。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前述明确说明义务的,无权援引该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主张免责。一、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必须:◦做显著提示(加粗、加黑、专门弹窗/告知书等);◦对内容、含义、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做常人能听懂的明确说明;◦没提示、没说明→该条款不生效。2.《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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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7:20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2013年10月19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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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5:01
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被执行人使用家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进行收支活动,隐匿财产、转移收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安远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自诉程序彰显法律威慑安远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合伙纠纷一案中,钟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拒绝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为查明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依法拘传钟某到院接受调查询问。经深入调查,发现钟某为逃避执行,使用其家属身份信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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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4:46
第二百九十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第二百九十一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物直接排入水体。第二百九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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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4:03
第二百九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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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3:54
第二百九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第二百九十八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止渗漏、流失,不得稀释排放。工业园区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安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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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3:45
如果购买的电动车自燃,且未经过改装或不当使用,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权:紧急处置与证据收集确保人身安全,及时报警并通知消防部门,保留火灾现场照片、视频,记录起火时间、地点及车辆受损情况。获取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原因,这是确定责任的关键证据。保留购车发票、合同、充电记录、车辆使用记录等,证明车辆购买时间、使用情况及未存在违规操作。与厂家或销售商沟通直接联系绿源电动车的客服或售后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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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0:10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夫妻共同的房子一方不签字是否可以出售,需分情况讨论:一般情况:需双方同意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原则上需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并签字同意。若一方未签字且未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另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特殊情况:可能有效若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善意:买受人在购买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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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