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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又不买房了,不给中介费有没有道理?

西北房地产公司向买家侯女士提供了房源和看房服务,并促成侯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侯女士却以有事急用钱,拿不出买房钱为由不买房了。西北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侯女士支付中介服务费4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侯女士支付中介费10万元。西北房地产公司诉称,2022年,侯女士称想购买一套别墅,西北房地产公司随即为侯女士开展居间服务,给侯女士提供多套房源并数次实地看房,最终促成侯女士

#合同纠纷963 人看过

2024-05-01 13:46:56

详解合同订⽴流程

【基本要求】合同订⽴⼀般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式,要约⽅向受要约⽅发出希望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作出同意对⽅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承诺,承诺⽣效时合同成⽴。【⻛险提示】要约和承诺原则上均可以撤回,但要约与承诺⼀旦达成契合的状态合同即成⽴,双⽅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合同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作出及撤回的时间点是⼈⺠法院判断合同是否成⽴、处理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次性告知单】1.当事⼈订⽴合同

#合同纠纷965 人看过

2024-05-01 13:45:24

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使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使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看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设定抵押不移转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权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将属于出质人占有的质押财产转

#合同纠纷970 人看过

2024-05-01 13:45:05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1.质权人孳息收取权的依据关于质权的效力是否当然及于孳息,各国立法并不相同。质权有占有质权与收益质权之分:占有质权是指质权人仅占有质押财产而没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质权;收益质权是指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占有并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质权。本法对质权并未作如此的划分。较有共识的意见是,由于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因此由其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最为简便可行;同时,收取的孳息用于清偿债务,对于出质人也无损害。根据本条的

#合同纠纷1019 人看过

2024-05-01 13:44:43

如何有效设立质权

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押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将质押财产通过交付的形式实际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

#合同纠纷1034 人看过

2024-04-30 14:15:46

流质条款的效力

研究认为,质权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质权人设立质权的目的在于支配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而使债权获得清偿,而不是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经过任何清算程序即可获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有违质权的担保物权本质,应当否认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事先约定的效力。然而,当事人之间订立流质条款时,存在为债权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如果否认该质权的效力会使债权人的债权

#合同纠纷1010 人看过

2024-04-30 14:15:13

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

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创设的权利。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通过订立质押合同来进行。一、订立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定质权的行为为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要式行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采用的形式或者方式。关于动产质权的合同形式,虽然口头合同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争议,不易证明其存在及具体内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为了

#合同纠纷984 人看过

2024-04-30 14:14:36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是否有效

关于对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是否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纠纷968 人看过

2024-04-29 17:39:22

关于保险合同中对格式条款明确说明的举证责任?

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76.告知说明义务”提到:“……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因此,保险人首先要证明,已向投保人实施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

#合同纠纷938 人看过

2024-04-29 15:30:27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朱某与崔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崔某累计向朱某借款50000余元。2023年10月24日,朱某向崔某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朱某拒不还款,崔某多次催要未果,2024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1月30日至实际

#合同纠纷970 人看过

2024-04-29 15: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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