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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从什么开始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2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6个月

#合同纠纷976 人看过

2025-10-25 08:58:40

为了催业主缴费,物业有权断水断电、限用电梯吗?

2024年10月,高某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成功竞得一套房屋,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该不动产归高某所有。拍卖公告中明确: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不包含在拍卖的成交价中,由买受人另行支付、自行承担。拿到法律文书的高某满心欢喜,计划尽快装修后出租。11月26日,高某联系小区物业公司,申请开通水电以进场装修。物业公司却拒绝高某的要求,称该房屋拖欠物业费,要求高某先结清欠款,否则不予办理。与此同时,物业公司

#合同纠纷968 人看过

2025-10-25 08:56:03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合同标的承揽合同:标的为一般性工作成果,如定制家具、设备维修、广告设计等,侧重满足特定主体的个性化需求,通常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完成周期较短。建设工程合同:标的是特定的工程建设成果,如房屋、道路、桥梁等,具有公共性、特殊性,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度高。合同主体承揽合同:主体要求宽松,双方可以是法人、非法

#合同纠纷954 人看过

2025-10-24 10:44:09

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需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不动产或动产)来确定,具体如下:一、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若租赁物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特殊情况若租赁物为摊位、展位等,需结合其是否具备不动产特征判断。若具有独立性、稳定性且不可移动,按不动产纠纷处理;若可流动则按动产纠纷处理。二、动产租赁合同

#合同纠纷949 人看过

2025-10-24 10:43:55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主张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合同纠纷1486 人看过

2025-10-24 10:43:42

私下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能否随意反悔?

2019年9月,赵某与租车公司签订汽车承租运营合同,约定赵某租赁公司的车辆从事运营,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至2027年9月,赵某须向租车公司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按期支付车辆承租综合费。合同还约定,违约解除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2024年6月,赵某单方将车辆交还租车公司并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承租期间,赵某累计拖欠租车公司费用2万余元。2024年10月,赵某同租车公司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

#合同纠纷929 人看过

2025-10-24 10:11:55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下: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等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愿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请求撤销合同。例如,误将赠与合同当作买卖合同签订。欺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例如,出售假货、提供虚假信息等,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

#合同纠纷1003 人看过

2025-10-23 11:24:11

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类主体实施的合同一律无效,不存在例外。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阴阳合同”中,表面的“阳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无效;隐藏

#合同纠纷905 人看过

2025-10-23 11:23:54

《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未约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起诉,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原《担保法》第19条和《民法典》第686条均有规定,且规定不同。《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

#合同纠纷942 人看过

2025-10-23 11:23:05

担保物权优先权

前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此后债务人又以该担保物为自己的后一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就前一债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能否主张优先于后一债权的担保权人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代位清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

#合同纠纷852 人看过

2025-10-23 11: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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