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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合理期限”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如果该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选择权,属于怠于行使选择权,其不作为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本条要求对方对其进行催告,实际上是赋予了违约方在宽限期内进行补救的机会。在催告后,要给选择权人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其作出选择,以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到

#合同纠纷964 人看过

2026-07-13 11:31:44

选择权的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债的标的之确定,有赖于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时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行使选择权,债的标的就无法确定。具体来说,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债权

#合同纠纷996 人看过

2026-07-13 11:31:32

选择权的归属

选择权由谁行使,涉及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的问题。选择之债可追溯至罗马法。在罗马法上,选择之债是指其标的可在一组特定的物(一般为两个)之间选择的债。对不同的物所需进行的选择一般由债务人决定,当明确商定时,也可由债权人或第三人选择。《德国民法典》第262条规定,于数项给付中仅能选定履行其中一项的,在产生疑问时,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日本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债权的标的可于数个给付中选

#合同纠纷820 人看过

2026-07-13 11:31:05

选择之债的性质

选择之债因有数种给付,其性质为复数债还是单数债,学说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选择之债为附条件的复数债。具体又分为停止条件说和解除条件说。停止条件说认为,在这种复数债中,以他种给付未经选定而不能履行为停止条件,因停止条件成就而发生效力。解除条件说认为,在这种复数债中,以选定他种给付为解除条件,于解除条件成就后,未经选定的给付均归于消灭。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选择之债为单数债。此种观点又分为条件说和特种之债说

#合同纠纷1045 人看过

2026-07-12 11:52:52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分

任意之债是指债以一个给付为标的,但债务人或债权人得以其他给付代替本来的给付。此种得为代替给付的权利,称为代替权或补充权。代替权的行使为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外,尚需提出代替物,始生效力。两者区别在于:第一,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地位相同,选择权人可任选其一为给付标的;任意之债的给付已经确定,但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变更原给付标的,而以约定的另一种给付代替,两种给付有主次之分,代替给付居于补充地位。第二,在任

#合同纠纷912 人看过

2026-07-12 11:52:35

选择之债履行的择一性

履行的择一性是选择之债的核心特征,指债的关系成立时存在多项异质给付,但债务人仅需且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一旦选定即确定,其余给付义务消灭。选择属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不得单方变更;确定后若发生不能履行,非因对方原因造成的,不得再选该标的。履行的择一性,指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于数宗给付中选择其中一项给付履行债务。选择权人对数宗给付进行选择,进而使债务标的特定化,一方面,为该特定化的债务

#合同纠纷907 人看过

2026-07-12 11:52:22

分手后转账能要回吗?分清赠与与借款才不亏

分手后转账能要回吗?分清赠与与借款才不亏情侣恋爱期间频繁互相转账,分手之后出借方想要追回钱款,往往因为无法定性款项性质败诉,大额资金白白损失,很多人分不清恋爱转账的法律边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赠与合同是无偿转移财产的约定,交付完成后原则上不能撤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需要借款合意加资金交付两项要件同时成立。日常转账分两类情形,节日红包、520、13

#合同纠纷898 人看过

2026-07-12 11:47:10

【普法】网红零食加盟水深!创业者投资需谨慎

【普法】网红零食加盟水深!名为特许经营实为普通供货的招商项目烂大街,小经营者警惕踩坑不少创业者被网红零食、进口食品招商项目吸引,看着样板店生意火爆,听信保本盈利、独家区域经营的口头承诺,签下经销合作合同、支付大额合作款,开店后却遭遇高价配货、临期货品、返利无法兑现、持续亏损,想要退款却屡屡碰壁。这类披着经销外衣的隐形加盟纠纷,是近年高频商业陷阱。该类案件模式高度雷同、陷阱固定、裁判口径统一,是个体

#合同纠纷939 人看过

2026-07-11 17:10:40

选择之债给付的多样性

“给付的多样性”是民法债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债务人应实施的特定行为(即给付)在种类、形态和内容上具有多种表现形式。选择之债给付的多样性,表现在对于选择之债的履行,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给付。如何理解数宗给付?涉及选择之债的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既包括债之标的的不同种类,也包括不同的给付方式,如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可以有多重选择,也属于选择之债。狭义说认为,数宗给付仅限于债

#合同纠纷896 人看过

2026-07-11 17:09:04

选择之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亦即给付。基于债的标的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将债区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其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实践中大多数的债都是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指于数宗给付中,得选定其一

#合同纠纷1008 人看过

2026-07-11 17: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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