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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退租金怎么办?

一、先分清:房东该不该退钱1.房东违约,你全额退租(房东必须全退剩余租金+押金)适用情形:房屋漏水、断电、甲醛超标、违建隔断、无法正常居住、房东提前收房、拒不维修设施等。依据《民法典》731条:房屋危及居住安全,租客可单方解约,所有预交未住租金、押金全额退还,不用承担违约金。2.你个人原因提前退租(你违约)•未住的剩余房租必须退,房东无权全部没收;•房东可主张合理空置损失(一般1个月租金),不能直

#合同纠纷968 人看过

2026-07-14 11:43:09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按照关于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行使方式看,应为明示的意思表示,排除了默示;就意思表示的形式而言,该通知可以是口头表示,也可以是书面表示;从行使对象看,应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从债务标的确定的时间点看,该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这也符合《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但是,按照第137条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合同纠纷916 人看过

2026-07-14 11:41:07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选择权一旦经当事人行使,将直接导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债的标的得以确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确定后的标的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按照确定后的标的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即确

#合同纠纷846 人看过

2026-07-14 11:40:53

选择之债选择权转移的条件

《民法典》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可以看出选择权的转移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选择权的行使期限已经届满但是选择权人仍未行使;二是对方当事人要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选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行使选择权;三是选择权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未行使选择权。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为选择者,第三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

#合同纠纷875 人看过

2026-07-14 11:40:42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很多人签合同的时候会想:网上点个"同意"就完了,这东西打官司能当证据吗?答案是:法律明确认可电子合同,跟纸质合同一样有约束力,只要满足基本条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写得很清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简单说,电子合同就是书面合同的一种。##有效电子合同的硬杠杠###能锁定签约双方的真实身份合同讲究"谁跟谁签"。电子合同必须通过实名认证、数字证书、人脸识别等手

#合同纠纷927 人看过

2026-07-14 10:40:42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签了合同对方不履行,怎么办买卖合同签完之后,最怕的就是一方反悔、拖着不发货、收钱就跑路。这种事儿在日常生活和生意场上都不少见。法律上管这叫"违约",说白了就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没做到位。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步不是急着打官司,而是把证据收拢拢——合同文本、付款记录、聊天记录、送货单、对账单,这些都是你维权的老本。手里有这些,后面不管是谈判还是起诉,底气就足了。走调解还是走法院很多人觉得打官司太麻烦,其实法律给了不止一条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讲得很清楚,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先行

#合同纠纷919 人看过

2026-07-13 12:35:16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包括两者的性质不同,即保证期间并非属于诉讼时效,而是特殊的除斥期间;第二,保证期间允许约定,但诉讼时效不允许约定;第三,保证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各不相同,保证期间起算在前,诉讼时效在后;第四,两者的效力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某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不当然地及于其他保证人,而诉讼时效可以发生追及效力;其次,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承担保

#合同纠纷994 人看过

2026-07-13 11:43:49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合理期限”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如果该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选择权,属于怠于行使选择权,其不作为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本条要求对方对其进行催告,实际上是赋予了违约方在宽限期内进行补救的机会。在催告后,要给选择权人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其作出选择,以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到

#合同纠纷964 人看过

2026-07-13 11:31:44

选择权的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债的标的之确定,有赖于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时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行使选择权,债的标的就无法确定。具体来说,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债权

#合同纠纷996 人看过

2026-07-13 11:31:32

选择权的归属

选择权由谁行使,涉及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的问题。选择之债可追溯至罗马法。在罗马法上,选择之债是指其标的可在一组特定的物(一般为两个)之间选择的债。对不同的物所需进行的选择一般由债务人决定,当明确商定时,也可由债权人或第三人选择。《德国民法典》第262条规定,于数项给付中仅能选定履行其中一项的,在产生疑问时,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日本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债权的标的可于数个给付中选

#合同纠纷819 人看过

2026-07-13 1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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