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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裁剪过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网友咨询:借条被裁剪过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律师解答:借条被裁剪过是否还有法律效力需要具体分析。内容完备的借条的应包括以下内容: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借款金额(本外币)、借款用途、利息计算、借款日期、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等;如有证明人或担保

#债权债务916 人看过

2024-07-10 14:46:05

2分息什么时候不受保护的?

月息2分是否受保护,需要看该利息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债权债务1301 人看过

2024-07-10 11:45:53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五)

13、参考案例:刘某某诉蒋某甲、常州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案例文号】:(2020)京02民再151号14、

#债权债务952 人看过

2024-07-10 11:05:01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四)

10、参考案例:四川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四川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案例文号】:(2021)川0105民初9112号11、参考案例: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

#债权债务1061 人看过

2024-07-10 11:04:51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三)

7、参考案例:顾某萍与王某宝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遵循以下逻辑路径:首先,根据合同文本字面含义进行文义解释,若按照文义解释方法能够明确争议条款的内容,仍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进行验证。若文义解释之后,争议内容仍无法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或解释结果明显不合常理或者造成利益失衡,则需要综合考察当事人订约的过程、背景、合同性质、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事

#债权债务929 人看过

2024-07-10 11:04:41

公司注销后,原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并不随之消灭,对于尚未处理的公司遗留债权,原公司股东作为原公司权利承继主体,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公司遗留债权。相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

#债权债务942 人看过

2024-07-10 11:01:12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1.别把借条写成欠条;2.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3.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4.应写清楚借

#债权债务1002 人看过

2024-07-10 10:57:16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二)

04、参考案例:沈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当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向公司或其经营项目投入资金,且股东协议约定与会计资料记载对该款项性质的界定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当依据股东间协议、公司会计资料、付款凭证等各项证据材料,综合判断股东投入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控股股东借助实际控制公司的便利随意更改款项性质、侵害公司责任财产。【案例文号】:(2023)沪02民终3439号05、

#债权债务1037 人看过

2024-07-09 15:29:47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

01、参考案例: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认定经常居住地时,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证明,生产生活产生的消费、缴费记录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在起诉时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医的,可以认定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债权债务883 人看过

2024-07-09 15:29:35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如何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

#债权债务919 人看过

2024-07-09 14: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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