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5月15日,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某金属材料公司(小微企业)与某股份公司(IPO上市排队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因股份公司未继续接收货物并支付价款,金属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2979837.12元及利息。诉讼中,金属材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依法查封股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万元。金属材料公司提出其系小微企业,涉案金额回款对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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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10:38:12
在人身保险合同拒赔的情况下,通常是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保险合同法律上的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和关系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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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15:05:27
分期给付债务指的是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分期履行只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各期债务均是已经确定的总债务的组成部分。网友咨询:分期还款未按约履行,能否要求全额还款?律师解答:在分期还款未按约履行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全额还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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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10:34:50
法律规定,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本已消灭,但实践中常有债权人又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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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10:28:44
这个客户是熟人,我挺佩服她的耐心和脾气,她有好多货款都是拖欠很久收不回,但是她也不起诉,可能是生意人的第一原则:和气生财。这笔她终于决定要起诉,法院说她诉求不明确,她来问我,我一看:妈啊,十年,还约定的有付款日期,那这诉讼时效过了吗?还好,她说一直有在催收,都有记录。利息她不知道咋算?能不能算?因为当时没有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也是可以计算的。具体看图。在日常生产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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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10:49:44
2024年7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三个涉及“背靠背”条款案例,均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不予以认定。【案例三】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该案裁判要旨是: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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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15:17:56
2024年7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三个涉及“背靠背”条款案例,均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不予以认定。【案例二】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裁判要旨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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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15:17:45
2024年7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三个涉及“背靠背”条款案例,均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不予以认定。【案例一】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裁判要旨是: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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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15:17:33
背靠背条款,就是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付款的先决条件,这一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常用,现在买卖合同领域也有上升态势。对于背靠背条款,有附条件说、附期限说等。在“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履行条件的约定的效力”中法官会议意见采取“履行附期限说”,再次明确“当事人约定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该约定是对债务人何时履行债务所作的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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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16:01:08
是不是所有的网络上订购的商品均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呢?答案是否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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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16: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