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报批义务需要义务人有所作为,而义务人是否从事某种行为涉及行为自由问题,不具有可执行性,因而不能强制执行报批义务。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混淆了人身自由与行为自由,是错误的。现代法治尊重个人人格,因此不能以人格为执行标的,即不能通过侵害债务人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健康权)、贬损精神性人格权或剥夺人身自由(人格权层面的自由权)的方式来迫使其履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将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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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3:38:09
报批行为作为促成合同生效(或确定合同效力)的一项重要义务,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间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具有私法上的意义。而批准行为作为应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由行政相对人的报批行为与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两部分构成,因此报批又具有公法上的意义。从实践看,当事人不去报批一般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这点不同于行政许可。一方面,行政许可以法律“一般禁止”或“限制”某一行为为前提,表现为对此种禁止或限制的解除。由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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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3:37:59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批准才影响合同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批准的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从司法实践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主要出现在以下一些领域:一是金融商事领域。如《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法》第84条规定,变更出资额占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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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1:41:13
之所以规定整个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当事人间有关报批义务条款以及因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是因为实践中因审批而导致的合同纠纷,症结往往在于当事人不去报批,而不是行政机关不批准。当事人不报批,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一方不能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履行报批义务;当事人无需履行报批义务,则其往往会视情况决定是否报批:报批对自己有利的,就去报批;反之,就不去报批。其结果是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其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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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1:37:26
学理认为,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形式拘束力意指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实质效力则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而实质效力则源于合同的生效。我国《民法典》第465条就是关于形式拘束力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或者有效成立,或者无效不成立,区别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并无太多实益。但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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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1:36:07
刚入职就被“试用”,工资打折扣、合同拖着不签、莫名被辞退……试用期里的这些坑,你是不是也踩过?看似简单的“试用”二字,背后藏着不少法律门道。今天这篇文章,就来给大家扒一扒试用期那些必须知道的事儿,从合同签订到工资标准,从解除合同到权益维护,让你明明白白上班,安安稳稳维权。01试用期必须签订合同02试用期的期限03试用期的工资04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Ⅰ、试用期必须签订合同对于企业来说试用期如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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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3:55:53